【时讯】辽宁原副省长刘克田因受贿被终审判处1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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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中新网据华商晨报报道,昨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前副省长刘克田受贿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期徒刑12年。 刘克田的律师宋绍富说,他将继续为刘克田申诉。
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 刘克田上诉了。 昨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了共同议院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员
民法院表示,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很明显,使用的21个证据都经过原审法院的审判证书,二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便利,为利益相关机构,非法领取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上诉人刘克田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律师提出的原审适用法律不恰当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用。 原审定罪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1)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昨天的判决过程中刘克田有三个家人旁听。 判决结束后,刘克田再次被押送到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34年,刘克田被一条街的执行官俘虏了。
刘克田,河北省宁河县人,男,汉族,1951年1月出生于沈阳,毕业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训练部研究生班和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得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刘克田从1970年开始担任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办事处干事、副主任、中共正阳街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沈阳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沈阳市计委工业处副处长、副主任、沈阳市大东区委副书记、大东区长、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
从1990年8月开始,刘克田就任沈阳市政府副市长,从1995年2月开始就任辽宁省政府副总督。
2003年8月11日,刘克田被中纪委执行了“双规”。
2003年11月30日,中纪委就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严重违反纪律事件进行了通报。
2000年至2002年,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 (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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