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南宁市代开税票出新规定 凭身份证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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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昨天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获悉,我区代开发票有新规则,只需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提供身份说明就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现在,南宁市国税局计划在征收大厅和5个城区的税务代征收处,以及各县局的征收大厅设立代开普通发票点,代开的“临时经营统一发票”将采用到2004年12月31日,新版代开发票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采用计算机。
据说我区对个人申请代理普通发票的小额标准,明确了销售货物的次(日)在200元以下,提供征税服务的次(日)在150元以下。 另外,外省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时,业务量小,开具发票的频率低,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销售货物每次(日)在200元以下,提供征税服务次(日)在150元以下时,经营地税务机关。 超过此标准的,应当持有关说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交申报登记后,领取发票自行开具收据。
另外,申请代发发票的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明确的从起点的,代发发票,不征税。 但是,根据代开发票的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在一个纳税期间内累计请求额达到每月的征收点时,必须在达到征收点的时候一起计算征税。 (都市新闻通讯员梁宗理解记者罗伟荣实习生黄贵森)
资料来源:八桂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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