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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反腐败特别行动: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1-02-21 13:08: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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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事件远远高于最后解决的腐败事件。 而且这种“坏账”依然以一定的速度增长

王明高之前根据遗产税的税率设计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的代
“课题组的设计,将来我国遗产税税率使用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1级税率为20%,最高1级税率为60%; 即10万元以下征税20%,500万元以上征税60%”。 王明高氏对《展望东方周刊》的记者说:“如果把因腐败分子利用体制转换中的政策不公正和机会不平等而积累的灰色收入,和他们窃取国税、权利交易、贪污受贿等而积累的违法所得,比作夹杂在河里的泥沙,那么就要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务。

【时讯】反腐败特别行动: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47岁的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王明高现在还有一个重要身份:国家社科计划《新世纪中国处罚与反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近五年来,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委、湖南大学、湖南税务、审计部门等多个机构共同组成的课题组对中国现阶段各种腐败发生的优势和应对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突破性的研究。

4年前,制度反腐败专家李永忠应课题组负责人王明高、唐东平的邀请,成为课题组顾问和成员。 《展望东方周刊》称,该课题的系列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已经进入中央相关决定。 其中“实施金融实名制”、“防止资金外逃”等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重视和关注。 ”。

记者观察到,共计12个参加子课题研究的69人中,除经济界、法学界、社会学界的学者精英外,还有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主任、部分地市纪委书记等厅级官员。

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岳阳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治雄都参与了不同子课题的研究 湖南省纪委副秘书长唐东平对《展望东方周刊》谭陈说:“在纪检监察第一线工作的同志直接参与反腐败的理论对策研究,在实践中进行部分试验,可以使反腐败的理论探索更具操作性。”

实际上,目前浙江、江苏、安徽、新疆、辽宁、宁夏六省(区)及宁波、深圳、珠海、济南、长沙等20多个市分别建立的不同名称的廉政账号包括《惩治和预防腐败和全国赃物公开账号研究》子项目和

据课题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这些省(区)、市向不同的防盗账号支付的资金已经达到数亿元。 仅浙江省,成立廉政账户5个多月,领取礼金、礼券、礼卡折合人民币达1952万余元。

王明高、唐东平及反腐败对策课题组表示,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健全“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完全健全防止资金外逃的相关法律,建立特殊审计制度,是制度反腐败治疗“本”的政策 并以设立全国赃物公开账户为核心,发表“特别决定”,以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为手段,通过标本和治疗,防止结合,运用政策和制度力量,遏制腐败蔓延,是王明高、唐东平领导的反腐败对策 这被称为“反腐败特别行动”。

反腐败“秘籍”——“一二三工程”

“反腐败特别行动”的动议脱胎5年前的例行事业调查。

那时,湖南省委“三讲”征求意见小组的成员王明高拿了草,把反腐败提案和职工小组一起辗转于湘潭、邵阳、张家界等地。 王明高印刷了十多份建议,随时掌握。 谈话结束后,他提出了那个“反腐败提案”,向基层工作的各业界同志征求意见。

回到长沙后,王明高这个“反腐败提案”从1.8万字削减到1万字左右,“一共变更了36次,最终稿变成了“采取特别措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思考和提案”。 ”。

在聚集众智的基础上,王明高、唐东平等课题组的同志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对腐败的“放贷”,无论过去,在政治上、法律上还是人们的心理上都行不通。 继续运用现在的手段,因为面大,人多,所以很难处理。 为此,有必要摆脱反腐败事业的通常想法,寻找符合现在现实的更有效的反腐败措施。

为此,课题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纪委、高检、监察部等机构实施“特别行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二三”工程。 即:

--设立一个归还全国赃物的公开账户。 消除保密和赃物返还者的担忧,赃物返还者可以在全国任何县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匿名返还赃物(也可以由亲属代替返还)。 。 返还赃物时,分栏填写“特殊资金缴纳单”(一式三联)的时间、金额、来源3项即可,无需公开本人的任何情况。

——实施两个特别决定。 一是对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归还赃物者,不论等级高低和问题大小,无论问题将来是否暴露,都不给任何处分,所有待遇不变。 二是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归还赃物或者忠实拒绝归还赃物的人,如果发生事件,凡违反刑法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一律按最高量刑标准处罚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定的罚款。

——采取三项辅助措施。 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二是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待遇,以工资养廉三是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最高鼓励举报人50%的追赃物品。

“《特别行动》至少有一些重大作用。 一是迅速消化腐败《坏账》,拯救很多非行干部。 二是为国家筹集大量建设资金,拉动经济;三是从“标”上抑制腐败蔓延,从“本”上创造防止腐败的重要条件。 ”。 唐东平在《展望东方周刊》上作了说明。

据采访,很多专家、领导干部和大众对“特别行动”给予高度评价。 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务员的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实施根据干部的家庭财产状况评价干部是否廉洁的金融实名制,从金融途径出发,部分人用假名分散非法金钱的脆弱性,打击黑收入和灰色收入。 制定完全防止资金外逃的方法,可以阻止腐败分子将非法收入转移到海外,然后外逃。 建立特殊的审计制度,建立对可能繁殖的腐败进行比较有效的审计防止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可以淡化腐败的动机。

【时讯】反腐败特别行动: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从某特别动议到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从隐蔽训练“反腐败秘籍”中广泛受益,聚集了近70个专业研究小组,得到湖南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员会的首肯和支持,王明高是执政党反腐败的

到目前为止,以王明高为领导、湖南省纪委副秘书长唐东平为副领导的“新世纪腐败处罚对策研究”,自4年前被批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以来,已经进行了12个反腐败子课题的研究,是否站在制度反腐败的立场上?

实际上,在2002年3月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湖南省刘美球等35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用议案的方法促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采用“特别方案”惩治和预防腐败,然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在课题组颁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0447号提案的答复》中,“今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反腐败斗争中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制定和编纂有关法律,对刑法和其他法律进行法律解 你们提出的具体措施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 ’”

现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专家说,中国五年制定76条法,基本上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中列入这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有59项,还有17项是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 专家说,这项立法计划滚动和指导。 有些立法项目没有列入计划,但必要时立法条件也确实成熟,可以进入年度立法计划。 确实有必要的话,立法计划本身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

从现在的立法计划来看,《遗产税法》、《家庭财产申报法》、《金融实名法》等还没有进入这次的立法计划。 但是,《紧急情况法》、《外汇法》、《公司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领域监督管理法》、《审查法》(修订)等法律草案将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也将在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这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 这些法律的颁布和修改确实为“反腐败特别行动”的实施可能性做了一些法律、政策上的准备。

来自“两会”的相关信息明显使王明高、唐东平及课题组全体同志兴奋不已。

腐败的“原罪”能赦免吗?

2004年4月,王明高第四次作为中央纪委研究室的特邀代表出席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反腐败支持廉理论研讨会。 他和唐东平领导的“新世纪中国处罚和反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呼吁的“反腐败特别方略”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但是争论也一直存在。

腐败的“原罪”能赦免吗? 反腐败事业中出现的“坏账”能清算吗? 怎么结算? 如何应对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挑战?

成为反腐败理论界和法律学界争论的焦点。

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在过去相当长的阶段,中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事件远远高于最后解决的腐败事件。 由此形成了多年反腐败事业中的巨大“坏账”,而且这种“坏账”依然以一定的速度增长。

“执政党惩治腐败的力量逐年加大,但某个时期,某个地方、某个行业腐败猖獗,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处理。 ”唐东平做了这个评价。

王明高认为,反腐败应该摆脱常规,开展“特别行动”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是可行的。 一是可以遵循惯例,在特殊时期对一点违法犯罪者实行特别赦免,古今中外有实例二是法律上可行的,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补充规定刑法“自首”的条文。 三是有可靠的政治保障,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非常坚决第四是大众的支持第五是不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但是,关于他和唐东平的构想,并非没有争论。 比如,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心侥幸而冒险吗? 贪婪以后,万一不行,把赃物存入廉政账户,万事大吉。

王明高、唐东平认为廉政账号是反腐败斗争实践的产物,不是腐败分子的发明创造。 而且廉政账户是反腐败“特别行动”的一环,具体方法完整。

能不能打破思考的定势

枪毙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腐败的县级干部,枪毙腐败的司局级干部,进而枪毙省级干部胡长清,刑罚不仅成为了“医生”,还判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死刑。 但50年代初枪杀刘青山、张子善后未见效果。

李永忠在接受《展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进展,如果只严惩,实际上很难惩罚前面,应该认识到让后面更困难。 基本上,现阶段腐败的蔓延与当权者的个人素质有关,但与制度缺乏的关系更密切。 在这个特定时期,过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个人严惩,不仅使严惩者的心不服,而且使逃避严惩者的心侥幸,容易转移建立健全制度的重视和关心。

另外,有效地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是事实。 多个腐败分子被调查说“击中了枪口”。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彻底调查所有腐败案件,在省级干部腐败案件的调查中也不容易。 即使彻底调查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腐败问题,理论上成立,实践上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

“特别行动”打破了多年严厉矫正前的思维定势,用“安静的革命”处理了多年的“腐败块”。 ”。 李永忠对记者进行了上述分解。

反腐败问题研究专家廖然认为,湖南“新世纪腐败处罚和预防对策”课题组从制度设计开始,将研究重点放在税制、审计制度、金融制度改革上,增强调整税收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方法,以达到堵住腐败发生的途径和脆弱性的目的, 尽管他们提出的建议,有些争论还是有的。 例如,归还赃物的账号是否与现在的法制精神相矛盾。 一部分不合理,比如遗产税50万元以上的征收标准明显高一部分限制在条件和环境上,飞行员的选择要求很高。 但是,课题组致力于探索良政治,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制约和打击腐败的思考方向和着眼点是肯定的。

【时讯】反腐败特别行动: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这也是我现在知道的其他反腐败研究所不足的。 课题组发行了10000多份问卷,访问了510多名各方面专家、领导和公共检查法干部、银行、海关、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 这些在实践中总结出的反腐败做法,为世界反腐败运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 廖然告诉了《望东方周刊》。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昌军博士认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行“反腐败特别行动”还缺乏立法保障,与现行法律制度确实有一些冲突。 但是,在腐败现象蔓延、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前提下,反腐败需要跳出常规来处理问题。

反腐败特别行动

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实施“金融实名制”,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建立完全健全防止资金逃避的相关法律,建立特殊审计制度,是制度腐败的“本”治疗对策。 并以设立全国赃物公开账户为核心,发表“特别决定”,以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为手段,通过标本和治疗,防止结合,运用政策和制度力量,遏制腐败蔓延,是王明高、唐东平领导的反腐败对策 这被称为“反腐败特别行动”。

资料来源:国家社科计划《新世纪处罚与反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新世纪中国处罚与反腐败问卷报告书》 相关主题:浏览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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