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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30 10:57: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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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金彩[2016]2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为了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褒奖信用,惩罚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拓宽了就业渠道,引发了新的创业和投资热潮,而且在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扩大有效供给、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创新,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失信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单贴投机、恶意差评、滥用、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缺乏信任的问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档案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失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加和公众创业创新健康

(2)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组织、领导和推动作用,加快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合力。

多管齐下,协调监管。加强政府部门与相关社会组织的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过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样、专项检查、投诉处理、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

标本兼治,全面推进。要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集中整治,净化市场环境。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促进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守信用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坚持规范发展,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交易主体内部信用管理体系、投诉举报制度和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第三,加强电子商务全过程的信用建设

(3)建立实名登记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应实行身份识别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设网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验证,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许可手续,向社会公开营业执照或身份验证标志等信息。建立产品许可证官网信息链接。支持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发展,推广网站可信标识应用,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和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4)完善网上交易信用评估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和信用评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的评价和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充分披露评价结果和评分,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实时动态监控交易流程和流通环节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筛选,配合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防范信用投机风险。支持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估,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入驻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综合信用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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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网上支付管理。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上欺诈。进一步完善网上支付服务体系,推进网上支付服务标准化。

(6)建立配送物流信用体系。完善商品配送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快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家和消费者对快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调查机制,限制失信严重的物流企业进入电子商务平台。

(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行预付款制度。鼓励商家公开信用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参与无条件退货。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和衔接,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四是全面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相关行业高管和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代理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员工信用记录的支持服务,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企业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中公开。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健全交易双方的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依据,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计费、虚假流量、图文不一致、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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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结算业务、个体销售者、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守法律法规、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障、责任义务等方面做出信用承诺。,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在违法和承诺后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后监督的参考。

(十)建立产品信息追溯体系。推广商品条码,重点推广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源头可追溯、目的可追溯、责任可追溯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收货、评价、投诉全过程在线标识监管体系。

Xi。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法律法规收集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和交流。指导和规范征信机构收集和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支持地方政府和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互动整合和共同应用。

V.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12)加强对第三方大数据的监控和评估。鼓励社会信用评估机构定期评估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状况,监控失信信息。制定相关程序和规范,加强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监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失信信息整合、共享和推送。在征信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及时收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控、群发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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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完善政府部门合作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和科学处置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新体系。建立规范、长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风险监控、网上抽查、溯源、属地调查、信用管理相结合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机制。

(十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商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整合分析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公众信用信息和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式,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不可信商户,为诚信商户和客户提供优质交易环境和平台服务。

(十五)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从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加强信用控制。建立商户信用风险预警系统,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恶意写单的严重失信商户发出风险预警。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向相关行业领导和监管部门提交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不积极履行主要职责的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16)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收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实体和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相关协会,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

六、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七)加大信用信息的宣传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业务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验证标志、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链接标志。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征信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商市场主体多宣传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全面宣传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八)加大对信得过主体的奖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主体红榜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加大红榜科目的推广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便利。鼓励电商平台在搜索排名、流量分布、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评分等方面优先考虑红榜科目。,并加强积极的激励和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色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提供金融服务。

(十九)加大对失信主体的处罚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不可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行不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商平台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限制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封存电商账户、公开曝光黑名单主体等惩戒措施。

(二十)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和不诚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违反服务、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计费、恶意评估、空包裹投递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等违法不可信行为。加强对即时通讯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加强对个人社交平台交易的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交易。加大对物流配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系统非法收集、滥用、泄露和转售个人信息的行为。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等媒体传播平台和各种移动应用,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在电子商务领域树立诚信典范,揭露严重的失信例子。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为契机,开展以电子商务诚信为主题的各种宣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作用,加强电子商务各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和业务结算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十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快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收集、共享、披露、管理和评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行业监管人员和监管部门做好实施工作,依法追究未履行职责的责任。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跟踪、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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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运输部

商业部

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标题:(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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