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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30 13:42: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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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利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促进政府职能分散和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利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

权力下放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稳步推进,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了登记程序,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有效促进和推动了就业。为了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善政府服务,充分保护企业家的积极性,让他们留下来,留着,做好;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在扩大的同时实行严格控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目前,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市场活动不断完善,整个社会的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海量大数据给政府的服务和监管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不仅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还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利用对维护国家统一、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利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利用信息,更准确地了解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并加以改进。服务和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分权与分权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实现释放与管理相结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督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将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不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公开为抓手,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后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主要目标。

提高使用大数据的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收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完善政府利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推进政府职能下放和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利用大数据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为推进分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利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利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政府根据服务和监管的需要,有序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和数据的公开以及社会信息资源的公开共享,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督格局。

第三,利用大数据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服务水平

(3)利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把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在注册、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管、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合作、产业联盟、并购重组、培训咨询等方面的共性和个性化需求,

(四)提高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统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登记制度改革,做好制度设计,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鼓励建立多部门在线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和透明。利用大数据促进行政管理流程的优化和再造。

(e)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整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为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公众提供基础和公共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诚实守信者应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绿色渠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标等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

(七)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处理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对比分析等处理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趋势、市场供求、质量管理等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八)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利用大数据改善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有效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行业协会、商会等专业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更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9)利用大数据评价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为市场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或者对具体的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以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性。

第四,利用大数据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

(十)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创新市场运行和交易行为监管模式,推进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安全、安全生产和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相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违规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应当披露的数据汇总、整合和及时披露,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公开更多生产经营数据和销售物流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式。开展相关性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法律和特征,积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测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组织分析企业经营轨迹,全面客观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财务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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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参与者入市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参与者以规范的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在违规、不可信操作后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社会监管所接受,作为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二)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试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支撑作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纳税、社保缴纳、交通违章、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统计调查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准确收集市场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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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格认证、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服务、银行信贷、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收、社保缴纳、外汇管理、劳动就业、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奖励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应对和失信约束机制,依法限制或取缔违法、不可信主体。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提升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14)建立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源头可追溯、目的可追溯、责任可问责的信息链,便于监管部门监管和公众查询。

(十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职责,加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网络运营商身份识别系统,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不可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引导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的发展,推广网站可信标识的应用,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完善权益保护和纠纷调解机制。

(十六)利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体系和政策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模拟模型,预测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方案。跟踪和监控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需要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十七)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数据的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公开共享,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者和消费者参与市场主体监管创造条件。引导相关当事人对市场、行业、社会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5.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公开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以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公开意识,有序公开政府数据,促进全社会开发利用。

(19)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加快实施企业例外名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公示企业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异常经营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高市场透明度,实现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台的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和发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征信中国网站,收集和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应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与中国信贷网联网,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应在中国信贷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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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流和共享。打破信息的区域封锁和分割,努力推进信息共享和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和在建的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交流和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明确规定跨部门信息共享的部门信息系统不予审批;正在建设的部门信息系统,不能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不予验收;所有不支持本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为本地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均不予批准或接受。

(二十一)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依法收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互动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整合开放数据,构建政府与社会互动的信息收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整合政府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大数据资源。

第六,提高政府使用大数据的能力

(二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全国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加快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国家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快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收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收集体系,明确信息收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收集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和及时更新。加强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记录,形成信用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二十四)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全面实施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初探。加大战略规划、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和保障措施创新力度,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

(二十五)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收集、共享和使用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十六)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财务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法律规定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法律监督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采购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估。加强对采购信息资源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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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

(二十七)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征信体系,依法收集、整理、处理和保存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十八)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专业的征信服务。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进一步扩大征信报告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九)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支持和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中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和国际招标提供服务。

八、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增强产业支撑能力。进一步完善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数据协同集成创新,加快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如大规模数据仓库、非关系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智能分析和数据可视化等的突破,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大数据在各个领域的创新应用,提高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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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处理大数据开发、服务、应用和安全之间的关系。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管理体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政府信息记录和收集系统。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出台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政策意见。制定政府信用信息和信息目录公开共享办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规定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对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为联合处罚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三十二)完善标准规范。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与大数据相关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加快建立政府信息收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技术标准。指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和交流的标准和规范,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33)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体系要求,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重要数据管理,加强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有效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安全。

(三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境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大数据使用能力。

(三十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大数据使用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措施,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大数据使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

(三十六)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开展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督、竞争法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大数据示范和应用项目。,实现大数据的融合与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管、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医疗卫生、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管理、收入分配调整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与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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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大数据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的广泛深入使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跟踪、监督和检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关键任务划分和时间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标题:(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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