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专家点评真龙涉嫌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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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龙因涉嫌侵权而关注法律行业的人事。 4月17日,笔者为此采访了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讲师、执行律师柳福东。 关于这次的事情,柳律师提出了新解:广告语的采用权归烟厂,真龙不构成侵权行为,但烟厂涉嫌回避在募集广告语合同方面应承担的义务!
柳律师向笔者解释说,所有权是对有形物体的控制权,是人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录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客体是有形物体。 著作权是作品享有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客体是作品。 双方的委托合同中只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未确定或者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著作权属于原告方。
广告语的采用权归烟厂,烟厂不构成侵权
是否侵权,取决于卷烟厂是否有这个广告语作品的采用权。 卷烟厂是否有广告语的采用权,关键是原告和被告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柳律师认为这个委托合同成立了,真龙有这个广告语的采用权。
首先,被告的卷烟厂通过媒体进行广告招聘,这是要约邀请。 在这个申请邀请中,卷烟厂已经选定了参加作品,确定通过南国早报等媒体公布获奖者名单。 这样,原告的应征信是要约,被告发表的当选公告是承诺,原告的要约和被告的承诺结合构成委托合同。 在这个合同中,著作权没有约定归属,因此属于受托人原告,委托人被告有权采用作品,烟厂采用这部作品也不侵犯权利!
原告现在有理由向媒体发出当选公告,但我没有收到。 柳律师认为原告的这个答辩是不成立的。 当初,在南国早报广告征集中原告确定“入稿作品的采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企业所有,评选结果于10月初在《南国早报》等媒体上发表”。 原告知道有关文件后参与投稿,双方已经对公布该当选公告有约定,即承诺方法有约定。 所以卷烟厂即使没有直接通知原告获奖情况,南烟也发表了当选公告,已经构成了比较有效的承诺。
如何评价广告语的价值?
卷烟厂没有履行对原告的奖金,柳律师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奖品应该给原告,创作费用也要支付。 创作费应该由双方协商,协商补充。 如果协议达成的话,就必须根据作品的性质、采用范围、制作作品的价格、时间等明确广告语作品的价值。 广告语是作品,有一定价值,但价值多少,柳律师认为不值得48万。 在这部作品中,广告语的知名度来源于卷烟厂的投入,各种网站发布的广告、卷烟厂自身形象的形成、卷烟厂经营的成功等将提高广告语的知名度和价值。 因为这位柳律师认为广告语的现在价值无法判断以前的创作费用。 在这样的广告语创作中,创作费用通常在1万元以下。
卷烟厂回避合同义务涉嫌违反替代合同。
从这个事件来看,烟厂广告语的募集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入选奖。 “天高几何许问真龙”这个广告语只能获奖,但烟厂现在被采用为主要的广告语。 真龙处理侵权嫌疑后,柳律师对自己替代意见的卷烟厂有回避当初合同应承担的义务的嫌疑。 这是因为对于这个广告语,应该给予二等奖、三等奖甚至一等奖。 也就是说,卷烟厂应该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这与侵权责任不同。 关于这件事,因为没有主张原告享有的追究烟草工厂违约的权利,所以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告主张的权利,因为没有享受,所以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原来应向真龙传达侵权诉讼案件,法院必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此外,柳律师还谈论公司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他认为,在烟厂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可靠地向自己承诺著作权,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是这次知识产权纠纷的起源。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是公司商标、包装、专利、著作权等保护的人际关系。 南烟以前也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希望多咨询相关专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提高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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