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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30 12:3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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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预警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遗嘱执行人丧失信托的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背信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处罚,有利于促进背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快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警示和处罚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履职能力,加快构建失信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者、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工作体系和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创造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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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警示和处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坚持信息共享。打破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促进信用信息依法互联互通、互通共享。

坚持共同处罚。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预警和处罚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一切力量,促进全社会的参与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3)建设目标。到2018年,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能力将显著增强,联动系统将便捷、平稳、高效运行。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不可信执行人的界定和信息管理、推送、披露、屏蔽、撤销合法、高效、准确、及时。不可信执行人的信息与各种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共同惩罚为核心的不可信执行人信用监管预警惩罚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极大提高司法公信力,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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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联合处罚

(一)对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的限制

1.对设立金融公司的限制。被背信人的相关信息将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审慎参考。限制不可信的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的限制。严格审查银行间市场不可信执行人发行的债券,限制不可信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限额。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的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情况作为审慎参考。

4.股权激励限制。被背信人是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暂停其股权激励计划;被背信人是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应当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上市转让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股票发行和公开转让以被背信人信息为参考。

6.建立社会组织限制。不可信执行人的信息作为发起社会组织成立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不可信执行人发起社会组织成立。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限制主要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不可信的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被违反信托的人被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得政府补贴。限制不可信的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2.获得政策支持的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作为其享受本政策的审慎参考。

(3)资格限制

1.国有企业高管任职限制。被背信人是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国有股权方派出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被背信人是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限制被背信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首脑的限制。如果违反信托的对象是个人,他的登记或备案被限制为该社会组织的负责人。

5.招聘(就业)仅限于公务员。限制聘用(聘用)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担任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认定现任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应以不诚实的情况作为对其进行评估、评价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6.对入党或党员的特殊限制。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专职党员、评先评优、促进党员晋升的重要参考。

7.对担任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CPPCC成员的限制。被失信者为个人的,不得作为该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NPC各级代表、CPPCC委员的候选人。

8.兵役限制。被背信人是个人的,背信情况应当作为军队、现役和预备役军官评定、评定、晋升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4)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背信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被背信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应当严格监管,加强单证查验或者监管检查。

2.对从事医药、食品等行业的限制。严格审批从事医药和食品安全行业的不可信赖的执行者;限制不可信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被背信人应当担任上述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过相关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的要求更换。

3.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资格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限制其企业资质。

(五)荣誉和信用限制

1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团体的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家庭的前提条件,并作为文明城市评价的指标内容。属于不可信执行人的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选和慈善奖评选,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后获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和慈善奖予以撤销。因失信被执行人是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和慈善奖评选,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和慈善奖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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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的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可信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和律师事务所注册信息;被背信人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应当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首次评估和评议。

3.信用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应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不可信赖的执行人。如果预期的信用接受者是不可信的执行者,他们应该被严格审查。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 .从事房地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受到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限制影响债务履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者取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背信人从事土地、矿产等房地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有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不可信的执行者申请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他们申报林业重点建设项目。

3.限制使用草原。限制不可信的执行者举报占用草原项目;限制其申报和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和建设项目。

4.对其他国家使用自然资源的限制。限制背信人申请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和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7)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

1.乘坐火车和飞机的限制。限制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乘坐软卧列车、G头动车组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入住酒店和餐厅的限制。限制不可信的执行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入住星级以上酒店、国家级以上酒店等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他们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不可信的执行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有关的其他服务;对度假区内的失信者或获得旅游评级的旅游企业的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对儿童上高费用学校的限制。限制不可信的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支付子女就读高成本私立学校。

5.用现金价值购买保险。限制不可信的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限制新建、扩建和高档装修房屋。限制不可信赖的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建造、扩建、装饰高档住宅、购买非营业性车辆等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和限制出境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不可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和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不可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和控制下落不明的不可信被执行人,限制不可信被执行人出境。

(9)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和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日常监督,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10)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犯罪执行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调查、起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管、警示和处罚。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和共享

(1)披露不可信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准确更新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国家法院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披露查询平台、相关网站、移动客户端、公众免费查询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根据联合纪律工作的需要,可以将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单位,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二)纳入政务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将政务公开事项中不可信执行人的信用监管、警示和处罚信息纳入其中,依法按照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不可信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管、警示和处罚。

(3)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不可信执行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监、证券、科技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不可信执行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共享。

(4)共享体系和机制建设

加快不可信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和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不可信执行者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重要的信用评价指标。

第四,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1)进一步提高检查和控制工作的能力

1.加快网络执行监控系统建设。应加大信息技术在执行中的应用,整合和完善现有的法院信息系统,实现通过网络搜索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机制。要实现人民法院管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农业、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网络连接,覆盖全国和土地、房地产、存款、金融

2.扩大检查和控制措施的实施。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扩大对被告人和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控制的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遗嘱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律师调查遗嘱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奖励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检查控制制度。

3.完善远程指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的网络化运行。建立自上而下整合、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快速反应的行政指挥工作体系和机制。为四级法院建立统一的网络执行办案平台、开放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2)进一步完善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处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2.确保列表信息准确、规范。人民法院应建立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审计纠错机制,确保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预警和缓解。在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警示通知书。被执行人认为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退出失信名单。被背信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依法终止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背信清单上的信息。屏蔽和撤销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推送单位报告。

5.纪律处分解除。被依法冻结或者撤销失信名单的,信用监管、警告、纪律处分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纪律处分。确需继续保留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管、警示和处罚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规定继续保留的期限。

6.问责制。要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对应当纳入但未纳入、非法纳入、未按规定屏蔽和撤销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制度

1.进一步加强执行援助。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实施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实施工作。各级联动机制实施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明确各协助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加强协助执行的考核和问责,组织人事、政法部门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不协助执行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2.严格落实实施工作综合考核责任。对不值得信赖的执行者进行联合处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相关要求。

3.强化党政机关干预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将其落实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关于司法机关人事讯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干预、阻挠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

V.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者的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法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全面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如果落实工作不到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加强责任追究。具有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在2016年底前落实到位。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与国家征信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捕获不值得信赖的执行者名单信息,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要加快学科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将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和工作系统,实现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和自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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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职业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职能,充实和加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快人民法院执法检查控制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软硬件建设,加快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各类信息共享单位和联合惩戒单位信息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和技术保障。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改革和废止,及时将加强实施、促进实施联动、开放共享信用信息、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强化联合处罚等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4)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失信执行人名单和信用处罚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对信息主体的失信行为、处罚情况等进行调查。会被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背信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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