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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28 13:12: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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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胜喜所作的《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了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了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使命和职责。在全面推进法治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建设法治沧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牢牢把握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提出抗诉、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等监督方式, 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切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支持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的法律监督工作。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问责规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本市各级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深化对法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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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全市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和环节的法律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要重点监督和纠正不立案就立案、不立案就立案、不调查就站起来、不结案就调查、不调查就追究刑事责任、以罚代刑、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非法变更强制措施、漏捕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要重点监督和纠正审判程序中有罪判决、无罪判决、量刑异常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加强对二审书面审判、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启动再审后变更原审判决的案件、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的监督,重点加强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特别是刑事抗诉监督。在刑事执行监督中,要重点纠正非法减刑、假释、监外暂予执行、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督人员以及监狱非法拘禁等问题,加强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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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全市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依法开展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司法违法和违法情况的监督工作,确保民事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要严格遵守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期限,认真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应当积极做好法律解释、推理和利益诉求工作。监督与支持并重,支持司法机关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依法独立行使民事、行政审判权和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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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积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坚决杜绝行政执法部门不移交涉嫌刑事案件和以罚代刑的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探索对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越范围和期限、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促进依法规范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探索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重点防控行政执法部门不守法、执法不严、有罪不罚、权钱交易、枉法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突出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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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查处职务犯罪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针对执法公正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情况,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视法律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推动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五、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督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侦查机关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立案、破案和撤诉情况,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求提供具体案件的受理案件、立案案件、破案案件、撤诉案件等执法资料,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的需要,需要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案卷和其他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司法机关依法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经审理维持原判的,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延长审理期限或者中止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公诉案件中,非审判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有关变更羁押的规定。实行司法部长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的需要,需要调取、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档案等材料的,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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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监督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督活动中的重大情况。对于拟提交或举报罪犯减刑、假释的,应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提前听取意见。看守所、监狱应当保持检察机关与监管场所之间的信息和监控网络,防范各类事故,为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检察机关以纠正违法通知书和书面检察建议的形式依法提出的法律监督事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书面答复办理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处理和应对情况的部门和个人,有关机关应追究其责任。

六、人民政府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保障。在依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为查阅档案和提供信息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办理情况或者结果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30日内书面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明确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范围和输入时限,确保数据及时、规范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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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法律监督意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提供协助和配合,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形成良好的法律监督社会环境。

七、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监督,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机制的作用,加强检察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渎职侵权违法案件。要不断优化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认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和职业化,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和规范司法水平。要进一步深化检察事务公开,坚持公开和不公开的例外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法律监督监督权。

(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联系和合作机制,形成法律监督合力。要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商,推动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质量。要坚持和完善开展加强法律监督专项活动的经验和做法,选择重点工作领域,查处一批有影响、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件,推动相关单位完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制度和机制,提高法律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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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要求,通过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问题、质询和对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帮助检察机关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监督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接受和配合。全市检察机关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向NPC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认真处理NPC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限范围的事项或者申诉材料,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和规则,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根据本决议精神,分别或共同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程序,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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