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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省“两办”印发《河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25 18:39: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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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省级办事处发布了《河北省扶贫责任制实施细则》

据《河北日报》3月2日报道,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扶贫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委、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扶贫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扶贫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扶贫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反贫困硬仗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9个市、62个贫困县党委、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职责的落实。

第三条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省负总责、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治理的责任体系。第二章是省的总体责任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扶贫工作负总责,并保证各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的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规划制定扶贫政策措施。根据扶贫目标和任务,制定并实施全省滚动扶贫规划和年度计划。

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协调全省重大事项,负责任务分解、资金投入、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政府签署扶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政府报告扶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应当根据扶贫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加强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引导贫困县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综合运用,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相适应。协调推进扶贫合作、对口帮扶、定向扶贫,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第六条省委、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拨付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的违纪违规行为。

省纪委负责扶贫工作的监督和纪律,省检察院负责集中整治和预防扶贫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省审计局负责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扶贫任务重的城市和贫困县的管理,组织实施贫困县考核、约束和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主要职务的稳定,不脱贫、不调整、不脱帽、不转岗。制定并发布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的后续扶持指导意见。

第八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扶贫工作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市、县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评估和省级有关部门扶贫工作,组织开展扶贫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建设精准扶贫扶贫大数据平台,建立跨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

第十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要求,履行职责,制定扶持政策,利用产业资源,组织推进扶贫工作。每年年初,省牵头部门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定期安排牵头工作,每季度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牵头工作进展情况。第三章着重于城市中的协调

第十一条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扶贫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制定扶贫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滚动扶贫和年度扶贫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扶贫目标任务的落实、扶贫项目的实施、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扶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市委、市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扶贫任务的需要,科学安排和准确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加强市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统筹利用对口支援、定向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第十三条市委、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目标动态管理、扶贫后续扶持等机制,确保脱贫人口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四条市委、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观察和调度机制,加大暗访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所辖贫困县的扶贫工作。第四章县里抓落实

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是扶贫的主体,通过扶贫来控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落实省市扶贫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滚动扶贫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扶贫目标动态调整、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资源要素配置等工作。集中资源和力量解决贫困问题,如期完成脱贫目标和任务,提高扶贫质量和贫困人口满意度。

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集中力量扶贫;向市委、政府签订扶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委、政府汇报扶贫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七条县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提高扶贫项目的科学性和精确性;切实履行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主体责任,统筹整合和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强县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推动财政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扶贫;承担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报销程序,确保资金准确使用,提高扶贫效率。

第十八条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档案建立和退出工作,检查评估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准确认定和退出情况,真正做到扶贫、扶贫、脱贫。

县委、县政府督促扶贫任务重的乡(镇)以扶贫为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扶贫工作,推动扶贫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县级党委、政府应当引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调动贫困人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行从村到户到人的扶贫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扶贫,加强贫困地区乡(镇)党委书记、村级党组织书记和扶贫致富带头人三支队伍建设,建设和壮大贫困村基层党组织,选拔和选拔稳定的基层干部。

第二十一条县级党委、政府对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地小组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定期听取村帮扶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高村帮扶成效。第五章共同努力

第二十二条建立扶贫合作和对口帮扶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合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河北省京津扶张成焕和京津相关地区工作规划》,推进京津结对帮扶张家口、保定、承德贫困县。省内经济发达的唐山、廊坊组织本县(市、区)对承德、张家口贫困县进行帮扶,其他7个扶贫任务较重的城市组织实施市内对口帮扶。扶贫合作与对口帮扶双方党委、政府要密切关注办卡贫困人口,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以扶贫为重点,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合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注重帮扶实效,做到不脱贫、不脱钩。承担援助任务的地区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援助投入;贫困地区要主动联系整合,善用资源。

(本地)省“两办”印发《河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各级定点扶贫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细化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提高帮扶实效。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直属驻冀单位应当承担指定扶贫任务,准确向贫困村派出驻地队,细化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促进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二十五条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人才和智力在扶贫中的优势和作用,支持扶贫,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投资贫困地区、招聘劳动者、捐资扶贫、开展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开发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扶贫。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扶贫日活动,营造全社会扶贫帮困的浓厚氛围,团结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扶贫的共同努力。

第二十八条社会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反馈给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并依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履行扶贫职责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并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按纪律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省、市、县党委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扶贫社会救助主体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大力推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九个扶贫任务较重的城市应参照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实施本地扶贫责任制做出相应安排。其他城市可参照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扶贫办承担。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本地)省“两办”印发《河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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