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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27 06:1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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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重党章,依法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的自净和自我完善能力。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和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把信任和鼓励与严格监督结合起来,督促党的领导干部有权利承担责任,有责任,监督权利的使用,查处违约行为。
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守规章制度,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完善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前期,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章和党的纪律在全党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不力、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党的观念淡漠,组织分散,纪律松弛,党松散软,保证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遵守党章和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2)保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从众意识,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全党的命令不受禁止;
(3)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对待党内政治生活,贯彻个别党员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的原则;
(4)全面严格履行党的职责,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确立正确的选拔任用方向,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7)正直、自律和公共权利;
(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放在首位,运用监督和纪律的四种形式,经常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采访和来信,使红着脸出汗变得正常;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纪律处分;党纪和重大工作调整成了少数;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已经很少了。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加强自律,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规则和廉洁自律规则,加强党性修养,培养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项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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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全会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的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的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全党的学习教育工作,本着整风的精神,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报告,加强对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中央检查报告,实现一个任期内中央检查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交叉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第十二条中央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制度。如果发现其他党员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负责的部门、地方和地区党组织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他们履行从严治党、廉洁自律等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并如实向党中央报告重要的个人事务。带头建立良好的家庭作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反企业经营规则,不得非法打工或兼职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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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党委(党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承担主要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内监督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加强对同级纪检委及其管辖范围内纪检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问责工作;
(3)监督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律委员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4)对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和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领导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监督他们的政治职务,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正廉洁选人用人,负责任,廉洁自律,实行思想工作责任制。
上级党组织,尤其是其负责人,平时要多提问题,提醒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提出小组主要领导发现的问题,必要时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个人事项应当在党的一定范围内公开,并积极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党委(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要经常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分析并主动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我们要敢于指出同志们的缺点和错误,帮助他们改进。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任期内,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进行了全面检查。巡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尊重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履行从严治党、从严治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和选人用人的职责。发现问题,制造震荡,促进改革发展,发挥从严治党,用剑的作用。
中央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门党组(党委)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推动市委(地、州、团)、县(市、区、旗)党委建立检查制度,把党的严格管理延伸到基层。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重大或普遍性问题。民主生活会着重解决突出的问题。领导干部要明确、深入讨论群众反映的问题,巡视反馈和组织约谈、信访,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领导机关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会谈制度,认真开展提醒会谈和诫勉会谈。如果发现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关党组织的负责人要及时提醒他们讲话;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予以训诫,并自行说明或者复查。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纪委和上级组织部报告。【/br/】【/h/】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才、勤能、绩廉表现,政绩观和政治道德观并重,重点考察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履行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表明立场、对待人民群众态度、完成紧急危险任务等方面的表现。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检查和考核中应实事求是地评价班子成员。考核意见和我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拔、考察、决策等各方面的责任,认真追究失察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或党组)扩大会议上报告上述责任和廉洁情况,并接受意见。问责和廉洁的重点是落实政治纪律和规则,履行治党责任,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廉政纪律的落实。问责和诚信报告应当记入廉政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相关事项,及时报告重大个人和家庭情况,离开岗位或工作场所提前请示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抽查和核实。故意虚报、瞒报重要个人事项或者伪造、变造个人档案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干预重大事件的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活动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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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履行监督和问责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党纪、 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党务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
(2)实行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纪检工作主要由上级纪委领导。 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向上级纪委报告,同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主要以组织部为主;
(3)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如果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每半年至少向上级纪委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汇报一次工作。
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制度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政策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令不行、口是心非、口是心非、结伙结伙、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对派出机构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派出机构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反映问题,认真负责调查处理,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br/】【/h/】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长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督导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督促其履行管党责任。
驻站纪检监察组应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至少每半年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一次专题学习。没发现能发现的问题就是失职,能发现的问题不上报处理就是失职,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认真办理信访,做好问题线索的整理和处理,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报告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对重要报告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定期分析判断信访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认真整改。【/br/】【/h/】第三十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控制对党的作风和廉洁奉公意见的回复,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基础上加强分析判断,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廉洁奉公,防止带病提拔工作。
第三十一条接到干部普遍违纪的反映后,要及时与自己核对,提醒谈话,并做好约谈和信访,让干部把问题说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起进行;被反映人对询问的说明,由其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一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回信要认真核实,存档备查。如未发现问题,应予以解决和澄清,对未如实说明情况的,应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纪律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和纪律进行,重点检查不得衔接和停顿,问题线索应当集中反映,群众反映应当强烈。对于现在身居要职,可能被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来说,三种情况是最重要的。纪检监察要查清违纪事实,让监察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审视和分析。审判报告应当事实清楚,性质准确,反映审查对象的思想认识。
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央第八条规定精神,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因严重失职被追究责任,被群众中普遍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所揭露,影响恶劣的。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检机关的监督。如果发现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得到严格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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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是对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组织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2)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或及时处理,发现严重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2)在党的会议上批评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参与党组织开展的评价领导干部活动,敢于触及矛盾,指出缺点和错误,敢于真实,敢于同错误的言行作斗争;
(4)负责向党揭露和报告任何党组织和党员违反纪律和法律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系活动和小团体活动,坚决打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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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CPPCC根据其章程实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由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线索移送有关纪检机关。
党纪检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先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然后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举报涉及党的领导干部的案件;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相关党员的权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委处理。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真诚相待,同甘共苦。各级党组织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完善知识、沟通、反馈和落实机制。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认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手段,推进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坚持正确的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分析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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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整改和保证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和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处理范围的,移交有处理权的党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党组织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全面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可以通报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并向社会公布。【/br/】【/h/】上级党组织交办、巡警移交的违纪线索要及时处理,处理情况要在3个月内反馈。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落实党内监督职责和整改问题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不纠正和整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责任追究条例》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宣传部门实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要对检举人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干扰监管和打击报复监管人员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被监督对象的辩护权、申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无不当行为的,予以澄清并更名。以监督名义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的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认真审查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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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负责编辑: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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